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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5-03-17 点击量:
一、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假冒特征
: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专利技术(《商标法》第57条);
伪造产地、质量标志或冒用认证标识(如伪造“有机食品”标签)。
伪劣特征
: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添加剂超标);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
失效、变质或存在安全隐患(如过期药品重新包装销售)。
主观故意
: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仍进行流通。
危害后果
:可能对消费者健康、财产安全或市场秩序造成损害。
二、消费者可主张的赔偿倍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
3倍赔偿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计算。
例外情形
:若损害涉及人身伤亡,可额外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
10倍赔偿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主张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最低赔偿1000元。
法律竞合处理
:消费者可选择适用赔偿更高的法律条款维权。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与量刑标准
(一)基础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量刑依据
:涉案金额(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5万~20万元: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20万~50万元:2~7年有期徒刑,并处50%~2倍罚金;
50万~200万元: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2倍罚金;
200万元以上: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0%~2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特殊罪名(加重处罚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
最低刑期3年,致人死亡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
最低刑期5年,致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可判无期徒刑/死刑。
其他罪名
:如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等,根据危害程度量刑。
(三)从重情节
累犯、针对老弱病残群体、灾害期间制假售假、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等,可加重基准刑30%以下。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按个人犯罪量刑。
四、维权建议
证据固定
:保留购物凭证、产品实物、检测报告等;
投诉渠道
: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
诉讼策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同时追究责任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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