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投诉和举报日益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现在企业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但也说明了社会上大量合法商标权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违法者侵害。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评定为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又有哪些重点和难点?理论上经常将商标侵权行为划分为几种主要类型。
一、直接侵权
(1)假冒商标
假冒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破坏力极强,不仅盗用他人商标声誉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而且还会因为产品伪劣而毁坏他人商标的声誉,欺骗消费者。假冒商标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第一,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第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尽管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的为限,但是如果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同样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会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这种使用一般也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第四,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所以在注册商标前,建议商标申请人先对进行商标查询,以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商标法所关注的是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侵犯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权穷竭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以对注册商标加以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属于比较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混淆和类似(或近似)
不能机械地看待混淆和类似问题。通常而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可以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关于我国2001年《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相同、商标近似、商标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涉及商标侵权的认定,对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解释。
在一些案件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自己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确认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对符合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确认不构成侵权。
(3)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这类行为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其行为方式从“作为商标使用”变为“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其目的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品名称与商品装潢均为商标的标志,它们与商标一起出现在商品或其包装之上,并共同构成商品的一种外观。
这是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去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关系得出错误的认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声誉。与此同时,该类行为还会给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淡化的影响,使注册商标有可能演变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不得在字典或者百科全书等作品中非商业性地使用注册商标,旨在防止出现注册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4)侵犯商标标识
侵犯商标标识是指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实体。它有多种形式,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电视机上的商标铭牌等。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19日修改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承印商标印制委托人依法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
虽然,这一类行为本身不是对商标的使用,但是它与商标的非法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它往往是上述第一类行为发生的条件。因此,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侵犯。尤其是假冒商标的必要准备阶段,其危害不亚于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中国商标法不仅将这种行为作为侵权行为,而且对其中情节严重者,还可以按假冒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间接侵权
(1)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属于一种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侵权行为。经销者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会损害注册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禁止和制裁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是从流通环节上为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
(2)故意为假冒商标提供条件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是指侵权产品在售出之前,需要有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必要步骤。这类行为的行为人不是直接使用商标,但该行为造成了侵害商标权人权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