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不一定能调查出来员工违规。
之所以这么说,用人单位不会象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那样去调查,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那样的能力。况且,公安机关也有破不了的案子。
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调查有以下因素影响:
一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信息不对称。如果员工隐藏得很深,方法很隐密,以没有露出什么破绽,尤其当前员工在全国范围内就业,并不局限于一城一地,而且工作方式灵活,用人单位在不了解员工信息的情况下,无从调查。
二是证据要求和取证成本。虽然通过各种渠道可能得到员工涉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信息,但要想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责任,还要取得证据,要取得可以被法院采信的证据,而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有时可能难以得到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可能在评估事态后,放弃追究。有些案例,公司诉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三是竞业限制期限短。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两年,有的才约定一年,甚至6个月。可能用人单位得到些蛛丝马迹的时候,竞业限制期就快满了,甚至早就过了竞业限制期间,甚至超来的仲裁时效,公司也就不再去调查了。
四是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有的员工明目张胆地违反协议,甚至从老家处挖人,与老东家唱对台戏,这时用人单位可能不惜代价用尽各种方式调查取证。那就不仅仅是调查不调查的事,而会更多的顾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而启动追究责任的程序。当然,如果新用人单位虽然与老东家有一些竞争关系,但影响小,可能嫌麻烦或觉得得不偿失,而不启动调查和追责。
至于那些被追究违反竞限制协议义务责任的员工是如何被发现的,可以参看下面这篇小文,这是我梳理了一些实际案例做的一个小小的总结。
限制和反限制的游戏一直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上演,也可以再看一下员工那些要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哪些靠谱,哪些不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