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国有企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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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发布时间:2024-12-06 点击量:
主体身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里的“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公司管理事务的人员,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经理”是指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等的公司负责人,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等。
行为要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则不构成犯罪。
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人需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则不构成犯罪。“同类营业”是指经营的业务相同或者类似,且这种业务是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商业活动。
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行为人通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数额达到巨大的标准。这个数额标准通常为十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同类营业,但获取的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后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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