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婚姻法到底存在怎样的误解呢?
有人认为,出轨一方在离婚时必须净身出户;有人认为,夫妻分居满二年,就自动离婚了;也有人认为,结婚满 8 年,个人财产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这些说法全部不能成立。
首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大刚和小芳于 2008 年登记结婚,二人居住在大刚婚前自己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子里,大刚和小芳在 2013 年生下儿子小刚。
小芳在生完儿子之后,一度将心思放在照顾儿子小刚和家庭事务上,慢慢冷落了大刚。
后大刚出轨小花被小芳发现,大刚为取得小芳的原谅,就向小芳写下一封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是「本人如日后再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在此之后,大刚仍然与小花保持联系,再次出轨被小芳发现。
二人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大刚提出离婚,小芳同意离婚但条件是儿子小刚归小芳,大刚不同意孩子给小芳,但又想离婚,便一气之下搬离家中与小花同居,自此二人分居。
两年后,大刚认为自己与小芳分居二年,已自动离婚,便与第三者小花领了结婚证。
小芳自知与大刚的婚姻已走到尽头,2019 年 10 月,便一纸诉状将大刚告上法庭……
我们首先解开大家的第一个误解:出轨一方离婚时必须净身出户。
小芳的诉状中,要求大刚「净身出户」,不能带走家里的一分钱。
理由是大刚曾在被「捉奸」之后,为取得小芳的原谅,以一纸「保证书」承诺绝不再出轨,出轨的话,婚后所有财产归小芳所有。
大刚最终还是出轨了,违反了保证书的约定。
那么,大刚离婚时必然要「净身出户」吗?
大部分人会认为,大刚出轨,大刚是犯错的一方,是婚姻破裂的罪魁祸首,必然要净身出户,应当不分财产,至少要少分财产。
其实不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该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法律不会赋予大刚所签的「保证书」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小芳不能依据这份保证书要求法院判决大刚不能带走家里的一分钱。
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小芳要求大刚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小芳只能以大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为理由要求大刚进行赔偿。
如果大刚与小花不是长期稳定的同居,只是偶尔的出轨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小芳要想实现大刚「净身出户」,必须是大刚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并且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如果两人诉讼离婚,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几乎不可能达到让大刚净身出户的目的。
现在大家应该明白了,出轨一方离婚时不是必须净身出户的。
接着,我们继续分析第二个误解:夫妻分居满二年,就自动离婚了。
我们还是回到刚刚的案例当中,大刚因小芳不同意离婚便搬出去住,大刚认为跟小芳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无所谓小芳同不同意了,并且两年后与小花领了结婚证。
与大刚有同样看法的人不在少数,有人说,「我跟我老公/老婆分居两年多了,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有人说,「实在不行我就搬出去住,两年之后就自动离婚了。」
而这种「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商量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写成离婚协议,打印三份,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捺印,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证。这种方式较为快捷。
诉讼离婚,就是男女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被迫以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而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而不是自动离婚的条件。
所以,不论夫妻双方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也就是说,没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或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就不算是离婚。
而故事中大刚在没有拿到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没有与小芳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小花结婚。
无论大刚与小芳分居多少年,大刚都构成了「重婚罪」。
第二个误解也解开了,夫妻之间无论分居多少年,都不会自动离婚。
现在我们分析第三个误解:结婚 8 年,个人财产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再次回到小刚和小芳的案件中,小芳要求法院判决大刚婚前全款购买的那套房产与大刚一人一半。
理由是,小芳与大刚已经结婚 11 年有余,法律规定,夫妻结婚 8 年之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自己老公或老婆的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自然而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你我了。
小芳对法律懂得更深刻一些,还了解到结婚满 8 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来我国 1993 年公布的司法解释是这么规定的。
但是,根据 200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论夫妻双方结婚多少年,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后并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原来那一方所有,除非双方存在其他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大刚与小芳之前对于该套房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该套房产就永远属于大刚的个人财产,小芳离婚时无权分割,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房子属于大刚个人财产的事实。
所以,无论夫妻双方结婚多少年,没有特别约定,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你的还是你的。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大刚与小芳离婚;儿子小刚归小芳抚养,大刚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直至小刚成年;大刚与小芳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驳回小芳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小芳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大刚、小花涉嫌重婚罪。最后,大刚、小花双双被判入狱!
总结一下就是,第一,离婚时,出轨一方不是必须净身出户的;第二,夫妻之间无论分居多少年,都不会自动离婚;第三,不论夫妻双方结婚多少年,没有特别约定,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你的还是你的。
那么,刚刚提到,大刚的保证书并没有法律效力,是不是我们就无法通过这种保证书和忠诚协议来以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呢?
并不是这样的,合法的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协议中出现诸如「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条款是不行的。
那么,如何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忠诚协议」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说明一下。
有些夫妻会通过写「忠诚协议」来将这种「婚姻忠实」道德层面的约束,转化为法律责任来保护无过错方。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双方恪守婚姻忠诚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补偿金或离婚时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司法实践中,还常以「保证书」、「认错书」以及「空床协议」的形式出现。
忠诚协议主要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忠诚协议」不算是一个新词,在如今「小三」纷飞的年代,这一纸协议成了无过错方最后的保障。
但是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
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除了上海高院出具了内部司法解答意见外,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法院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的案例是这样的:
1999 年,同是离异的曾某与贾某认识,后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均是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 年 6 月二人经「友好协商」,签署「忠诚协议书」。
特别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30 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
2002 年 5 月,曾某向上海闵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
闵行区法院认定曾某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其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30 万元。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但不久后撤诉。最终,曾某一次性赔偿贾某 25 万元。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全国第一份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也成为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个判例。
此后,不少法院效仿此判例,通过判决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那么在「忠诚协议」的效力不确定的情况下,签订忠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首先第一点,签订忠诚协议时,必须具备有效合同的基础条件。
「忠诚协议」多数是以忠诚为核心义务,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契约。因此忠诚协议存在一定的契性,受《合同法》调整。
因此,忠诚协议要有效,就必须具备如下几个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