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民法典》对《婚姻法》的结婚部分主要做了以下修改,让婚姻法的规定更加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一、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显现,为了缓解这一问题的影响,我国的二胎政策也全面放开。为了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政策的统一,本次《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第六条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将进一步体现国家对于婚姻问题的政策导向。
本次《民法典》修改时,有部分代表提出,由于现在年轻人的心理和生理成熟较早,建议将法定婚龄进行降低,但是最终并未得到支持。因为,婚龄的修改牵扯的问题较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结合我国的国情和1980年确定的婚龄在实践中执行的情况,因此最终并未对婚龄进行修改。
二、受胁迫方请求撤销登记的除斥期间起点更加合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因胁迫结婚登记的情况,多数都发生在一些偏远的农村或者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往往同时伴随着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就算被胁迫一方想要撤销结婚登记,但迫于自由受限,通常该规定也难以在时限内得到适用。
因此,本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规定较为符合实际情况,也更能保障受胁迫方的期限利益。
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次《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如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能够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并在权利受损后得到损害赔偿。
四、更加倡导婚姻自由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恋人彼此相爱,但因为身患《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疾病,而无法形成合法婚姻。而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可能因为疾病影响,使得新生儿的先天疾病概率难以控制,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负担。
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第七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婚姻法》第十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将以上两条内容合并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使婚姻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也包含了救济途径,即相应的撤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