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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总结

婚姻法总结

一、 第一步审查离婚主体是否适格(排除不适格主体,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1、 是否为军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2、 女方是否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生育权或非亲子)不在此限。

3、 无民、限民受到虐待,应先变更监护人,再行使离婚诉讼权利

二、第二步审查婚姻是否有效(排除无效婚姻):

0、申请人为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1、 近亲结婚:近亲

2、 法定年龄:近亲属

3、 重婚: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4、 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近亲属

5、只能判决不能调解;收缴结婚证并将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第三步审查婚姻是否可以撤销(排除可撤销婚姻)

1、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否符合离婚法定理由(确认感情破裂依据):

1、感情破裂。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止妊娠,生育权被侵犯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五、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50万/(70-18)*X(夫妻年限)

5、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有限责任(股份)公司股份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7、合伙企业份额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独资企业财产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分配财产。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六、个人财产范围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合同处理)。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按份共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损害赔偿

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损害赔偿的情形:家暴、虐待、遗弃、重婚、有配偶者同居:释明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单纯提出不予受理;在二审中提出先调解然后告知另诉。被告一方在离婚1年内提出赔偿。

八、同居共同财产

1、共同共有、平均分配,照顾无过错方。

2、证明归一方所有除外  

九、财产分割

1、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0、日常生活,夫妻均有权决定;非日常生活,协商决定。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情的需要举证。夫妻之间证明共同债务,主张是的,承担证明责任。

1、 照顾女方和子女为原则

2、 家庭经营承包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3、 当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时,一方在家庭中照顾子女和老人有较多付出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

4、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再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5、离婚是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可以用应当从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

6、不分或少分财产情形: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和虚构债务。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8、再次分割财产情形: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和虚构债务。从发现之次日起算,2年内

9、达成分割协议,1年内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法院审查如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驳回起诉

10、归还彩礼:未登记、登记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前提)、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以离婚为前提)

十、 子女归属

1、 哺乳期子女随哺乳父母为原则,其他情形征求孩子意见,综合各方考虑。

2、 生活负担

3、 探视权和中止探望情形

4、一方无证据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另一方无证据且不做亲子鉴定或一方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且不做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5、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满18岁且无丧失劳动能力客观情形。

十一、文词说明: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应先补办结婚证在受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予受理,但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应受理)

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高中及以下或者丧失劳动力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7、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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