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徐州代理过案件,不是我乱说,那边的法院确实**。
先说我代理的案件:客户房子被征收了,政府补偿了安置房,你猜怎么着:
1、房子本来要建3.2米高,结果最后交付的时候只有2.7米。
2、房子本来要建81平面积,结果交付的时候只有不到64平。
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一个房子,面积和层高同时缩水的,这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都比不上最烂的开发商建的房子。
本来打个官司补偿一下就完事了,结果不动产交易中心为了堵住老百姓之口,直接把房产证上的面积数写满,也不管实际是啥情况了。
于是搞笑的是法院只认房产证,不管实际情况,于是出现一个搞笑的事情:
客户所在的房子只有4层,房产证上写了有7层,我和法院说我们一起去现场数一数就清楚的知道房产证是乱写的。法官不去,也不接受我们的面积和层高的测绘鉴定。
然后客户委托我打官司,感受到压力后,有所谓的上级就指示村里的头带着几个村民把客户抓走带进小黑屋打了一顿。
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上网搜了以下这两个判决,仔细看就会发现,两份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都阐述了同一个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这个事实如果有证据查明,那就等于法院否定女方主张的“被拐卖”的事实。
也不知道当初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是基于什么证据否定掉女方的提出的“被拐卖”的主张,又是哪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是经介绍认识,所有案件都是有档案的,法院回过头去查一查这两个案卷的卷宗,不为过吧。
法律人,对于“拐卖”的事实应该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更何况是人民的法官。
点到为止。
经历过就知道,徐州这个地方的司法环境,太吓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