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你了解吗?
前几天看了一篇新闻报道,文中报到称:一位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却收到法院的传票。打电话问前夫才知道原来他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父亲向他人借过300多万元。她觉得自己并没有花过这些钱无需为此而买单。但是判决结果却令她失望了,判决书下来,她需要与前夫共同承担此债务。判决依据就是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先来看看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到底怎么规定的?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作为女性我就不得不说两句了,现在男女比例逐渐失衡,在中国重男轻女等思想的原因导致现在男女比例差距越来越大,而新婚姻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性的利益,导致很多女性离婚以后苦不堪言。对于房产的最新修订我们没有意见,婚前男方全款买房了,若是以后有什么过不下去的时候真的分开了,人家给咱咱还不要呢,更不用说去争房产。但是对于婚姻法第24条所提到的内容,真的是应该考虑下女性。虽然一直都在倡导“男女平等”,但是真的男女平等了吗?女性生完孩子可能就会考虑换工作,把更多的重心偏向家里;有很多工作因为有了孩子而选择自己离开(比如销售,长期出差,要是你你怎么办?)……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男女要想真正平等那得等到什么时候男人会生孩子了。
像前面提到的,前夫借了别人的钱自己却毫不知情的事情。我想说:第一,两口子既然结了婚那就应该什么都商量着来,借了300多万,自己的妻子,枕边人竟然毫不知情,可见两人的关系并没有真正处理好;第二,前夫自己借了300多万怎么好意思找前妻一起还债呢?一个男人的脸面去哪里了?有能力借,没能力还?第三,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为个人债务的,或者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那第19条又是如何说的呢?婚姻法第19条规定,如果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内财产归个人所有,而且还必须有第三方的人知道的,可以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看完这两条规定是不是都想膜拜了?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自己拿着自己的钱?这是夫妻吗?再说了,即使有这样的夫妻,人家也不告诉别人啊!还有就是证明为个人债务,也就是证明你不知情呗?那咋证明?结了婚还处处防着对方?天天录音?反正要是我,我真不知道该怎么拿出所谓的证据来。
这种事情就只能指望离了婚ta能够有良心,自己借的钱自己去还,不要离婚了还这么没脸的让你帮ta还债。所以,
现在要做的就是:好好修炼自己,祈祷自己遇到个好男人。记得添加LoV3-love you关注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