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2020年已进入倒计时,《民法典》也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民法典》实施后,相较于原来的《婚姻法》有哪些变化呢?
一、一方患重大疾病(如:抑郁症等)婚前未告知,《民法典》支持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原《婚姻法》规定的“胁迫”作为可撤销事由基础上,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情形。同时取消了原《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婚姻无效的规定。“
二、
起诉离婚被判驳回,《民法典》规定分居一年应判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三、
家务劳动价值不容忽略 ,《民法典》扩大离婚经济补偿范围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在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法院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后,认定其确实承担了较多义务,则一方要求承担家务劳动较少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四、新增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新增离婚的冷静期就是为了让夫妻双方能够完全冷静下来,如果仅仅是一时冲动,刚好可以冷静下来思考一下,最后可能会避免家庭的“破碎”。
五、夫妻一方挥霍财产,《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可不分或少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此前提到的“挥霍”是导致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此处民法典再一次新增“挥霍”:明确其为离婚时法定的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行为。关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挥霍”行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中出现过,但是是针对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