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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对我们的婚姻家庭产生哪些影响?十大变化必须知道(上)

每个人都源自父母,将来也很可能组成自己的家庭,《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调整的就是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这部分改动较大。条款太多,看着头晕眼花?让我们一起来简要梳理一下。

变化一: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这一条主要是配合家庭暴力认定使用的,家暴不仅限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也可能会发生家暴,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变化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举个例子,男方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男方父母知道但瞒着不说,想给他娶个媳妇留下后代。结婚后过了3年男方病亡,留下婚后2套房子。女方想继承婚后房屋,男方父母跳出来说男方有病、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你们自始至终不是夫妻,女方无权继承;至于孙子,作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他有权继承。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指特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女方被骗婚生子之后却没法以妻子的身份主张继承遗产,哭诉无门,毫无保障。

而《民法典》删除了上述规定,新增第1053条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要广)的规定,这类婚姻不是一律无效,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那一方。女方可以选择撤销婚姻(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女方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关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处理),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财产),这样显然更公平合理。

实际生活中,想证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难度很大,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对方仍旧愿意结婚,这样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变化三: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举个例子,一方刷信用卡的支出(买日用品、交房租等)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两口子同时到场确认。如果刷卡一方明确跟银行约定刷卡产生的本息是其个人债务,那即使其逾期未还款,配偶也无需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是出卖共有房产这样的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才可以。

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这一条其实是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而且法律层级更高。

变化四: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新增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内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这里所讲的投资收益,不仅包括婚后所得收入在婚后的投资收益,也包括了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这个法条会影响到很多人,尤其是高净值客户。

比如说男方在结婚前有公司股权,结婚后公司继续经营,那么婚后男方所获得的股东分红和股权增值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女方在结婚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个合伙的份额如果在结婚后有利润分配,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信托产品等在婚后的投资收益也会变成共同财产。对于第1062条里没有明确列举的劳务报酬,只要是婚后所得,原则上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变化五:明确了夫妻债务的范围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最有名的应该就是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背负两亿债务一案,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既有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为多分割财产而恶意借债或者伪造债务的情况,也有夫妻为恶意逃债、合谋“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未签字方的现象。

对此,《民法典》第1064条照搬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也就是“共债共签”原则),这样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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