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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的中国人是怎么限制离婚自由的?

即便“七出”、“三不去”作为古代中国人的离婚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随意出妻的现象,但离婚的主动权往往稳固在男性手中。正是所谓“丈夫有出妻之理,妻子无去夫之道”。 就算明末清初的李贽早已以先锋思想家的论调,大肆批判封建礼教对女性婚姻自由的束缚;袁枚也以“八珍具而厨先尝,大厦成而匠人先住”(《与书巢》)作比,指责世人女性贞洁的道德约束。
然而,直到百年前的中国,先觉者前卫的婚姻理念设计,仍与执法者及普遍大众的传统观念有着巨大鸿沟。 在当时,离婚自由,其实是一种纸面上的高谈阔论,现实中的禁忌话题。




近代历史上第一次离婚风潮 不合理婚姻的婚姻制度被维新派当作批判社会的一个靶子,包办婚姻、贞烈之风更是阻碍"自由"、"民主"、"平等"思想发展的枷锁。 婚姻自由内在地包含了恋爱自由、订婚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几个维度,而离婚作为社会关系的再调整,也是实现两性解放的必要手段。于是,知识界有人指出:"在现社会内,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一样的重要。"(《(妇女评论)创刊宣言》1921年8月)。




在这些思潮的影响下,一批思想先进、经济条件优越的新式女性顶着重重压力,向包办婚姻发起挑战,而那些解散自己旧式家庭的男青年,则必须面对道德的批判。 民初,女子离婚案时见报端,常被女权主义者给予赞许。 如杨绛姑母杨荫榆,作为中国第一位大学女校长,她的离婚案可谓开风气之先。



1901年,17岁的杨荫榆遵父母之命嫁入无锡的蒋家,新婚之夜她发现蒋家少爷不仅面貌丑陋且智商低下,并无共同语言。于是,她第二天就跑回了娘家,并坚决与夫家断绝关系,从此一生没有再婚。上海的刊物《女子世界》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并点评其为:"此女子不依赖男子而能自立之先声也。" 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师郑毓秀的离婚案也轰动一时。



1904年,13岁的郑毓秀得知自己要加入两广总督家,而对方竟是个浪荡子。为接触婚约,她绞尽脑汁:先是向父母央求解约未果;后又给哥哥写信要求到国外留学或去北京读大学,也遭到拒绝;最后,她以志不同、道不合要求解约,引起极大不满,迫于压力,遂去往国外留学。 18世纪初期的女性离婚案只可谓是星星之火,到了20年代,随着革命形势不断高涨,离婚率也逐渐升高。 1927年的《申报》记载,革命启发了妇女中受压迫者,纷纷反抗,"兹积得上海地审厅自四月四日起,迄止八月三十一日止,共一百四十九天,离婚案件竟有五十八件之多。" 1928年,经广州法院审理的离婚案达47宗;1929年8月至1930年6月,法律判决的离婚案则达到了147起,这其中,属于男方提起的22起,女方提起的则有108起,剩下10为双方赞同。"而女子提出离婚之理由,大多以被虐待,遗弃,或对方堕落为词。"(《广州市离婚统计》,《统计周刊》第1卷第29期,1930年第2卷第9期) 广西1927年下半年,呈诉离婚的达51起,其中女方提出者为50起。即使协议离婚则并未做统计,但仅从诉讼离婚案上则可见一斑。


男子离婚:家庭与社会的道德困境 即使青年们接受了新式的教育,但父母和戚族仍沿袭旧理念和传统风俗,对离婚加以限制。 在1922年4月的《妇女杂志》中,有一篇《一件离婚的报告》,讲述了一位知识青年在与其童养媳离婚时面对的压力:首先是他读书的一所高等小学里的校长和教员,以开除和不准许毕业来恫吓他;而请示舅舅时,以“违背圣人之道,小人所不屑”为由拒绝,甚至扬言要断绝舅甥关系;而当他去请求士绅意见时,则被冠以"伤风败俗、以开罪端"的罪名。 婚姻在传统意义上,为“合二姓之好”,意味着两个家族的联合,而离婚,则是对这种秩序的挑战,有辱家族名誉。且根据"七出"的规矩,女子无过错者,男子不得已提出离婚,尤其在宋代理学思想的因袭下,对离婚自由的束缚尤甚。



此外,男女之间的长期不对等关系,也是男子难以退妻的重要原因。 俗话说,"好女不从二夫",女性正如货物,处女之贞对女性来说自身价值的体现。如果娶过去又退回,则有"退货"之嫌,对女性来说,必要遭到社会的讥毁。且在传统观念浸润长大的女性,也会对自身价值产生否定。如《妇女杂志》1922年4月期所载的《中国目前之离婚难及其救济策》中讲的:男子感受到的是不能离婚的痛苦,而女子感受到的是要离婚的痛苦。


唐朝顾况的《弃妇词》中有一句“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在女性未取得独立经济地位的当时,男子欲退掉自己的旧式妻子,仍需要考虑妻子的救济问题。这也是横在男子面前的一道道德阻碍。 婚姻,从家国同构的传统观念出发,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义务,而对于接受新思想的青年们来说,这是一种属于自己,且自由的权利。


《民国民律草案》 即使《民国民律草案》规定了男女双方都有自由离婚的权利,但对权利的实施有诸多限定。如民律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起诉离婚:
一、重婚者;二、妻与人通奸者;三、夫因奸非罪被处刑者;四、彼方谋杀害自己者;五、夫妇之一方受彼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之侮辱者;六、妻虐待夫之直系亲属或重大侮辱者;七、受夫直系亲属之虐待或重大悔辱者;八、夫妇之一方以恶意遗弃彼方者;九、夫妇之一方逾三年以上生死不明者。 以上条款来看,离婚不但不自由,而且不平等。
《妇女杂志》多篇文章批驳这种律法,称其为"这为男子嫖娼、讨小老婆大开方便之门,所谓'重婚罪'实际上只是对女性的限制罢了",更有的认为:"可恶的法律,对我们女子的离婚案,总是刁难。"



面对汹涌而来的离婚风潮,政府多个部门也试图加以限制。《妇女杂志》1924年2月刊登的文章《司法部限制离婚》讽刺道:"自来每一高等审判厅长上任,他的例行公事中,必有一件事饬令所属司法机关严限离婚。" 1922年,北洋政府司法部直接通令各省法院限制离婚。认为:"惟者若不稍寓限制,则与风俗前途,大有影响。" 因此,"法院对于受理请求离婚之条件,务须严加取缔;而对于双方手续非十分完备者,尤不宜照准离异。"(《司法部限制离婚》,《妇女杂志》,1923年4月)



而针对女学生临嫁潜逃增多的现象,司法部则训令各地要予以严惩。 在训令中特别强调,要“取缔离婚,迭经通令案”。(楚女《取缔女学生离婚问题》,《觉悟》1924年10月18日) 各省多也按照司法部的精神进行贯彻:
浙江高等审判厅通令下级审判厅说:“案查各地近来离婚之案,层见迭出,若不设法消弭,殊为世道人心之害。嗣后各级审判厅,受理离婚案,应该格外慎重,非备具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所列各款之一,并有确实证据者,不得判准离异,以示限制而挽颓风。”(晓:《"限制离婚"底昏迷》,《妇女评论》第29期,1922年2月)” 司法部的饬令遭到一些人士的质疑。
肖楚女说:“北京司法部都不乏明哲博通之士,试问:欲以法律规范风化者,果应这样去做么?风化不好的原因——女学生‘临嫁潜逃’的原因,果真只是受了‘不正当学说之煸惑么?一个能够到了‘临嫁’之时,下决心,不顾伊底名誉、羞耻,以及一切而竟至‘潜逃’的女学生,果就能以此等强迫的法律,使之为精神上之原状回复,而甘心于其本来不愿之婚姻,仍然如没有那种潜逃或要想潜逃之时的心身状态一样么?”


(陈望道) 陈望道在批驳浙江高等审判厅通令的时候说,这事共有三层“可怪”:
一、他们不曾搜求“离婚之案,层见迭出”的缘由,并且不曾统计离婚案底数目,作为研究的对象,仔细地研究,却笼统地指为“世道人心之害”,指为“颓风”,可怪一;
二、他们不曾知道“世道人心之害”不是法律所能“消弭”,“颓风”不是法律所能“挽”,可怪二;
三、他们不曾知道倘若限制离婚,使不相安的夫妇,不得遂但们另娶、改嫁之愿,以致造成蓄妾,宿娼,重婚,奸非……等种种罪恶,反足以为“世道人心之害”,反足以增长“颓风”,可怪三

若说男子离婚需要对抗道德和舆论的压力,那么妇女离婚还有重重关卡等待着她们。

在泗水,“自新制颁行以来,关于离异一层,制限极严。一方虽具充分理由,他方若不赞成,终身守候,亦不能批准,然亦有可以批准之案。惟经过手续之繁难,须至数年之久,始获解决焉”。(《中国两次民律草案的编修及其历史意义》,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

浙江仙居县的凤子的亲身经历表明了妇女离婚的艰难。 凤子女士曾因婚姻生活痛苦不堪而自杀,获救后皈依基督教。为了争取个人自由,她在朋友的帮助下于1918年在其县属提起离婚诉讼。次年10月,县令以不合离婚要求判令完具,不准离婚。凤子女士被迫抗诉,案子转到浙江高审厅,转送期间,仙居县强令执行原判。1920年,在台属女师校长汪本君等诸多人士的帮助、斡旋之下,终于判令离婚,脱离苦海。凤子女士以自己的离婚事实说明,在民初的司法环境中婚姻无过失是很难离的。(凤子:《我的离婚》,《妇女杂志》1922年4月)

在鸳鸯蝴蝶派的重要刊物《礼拜六》上,刊登了一篇名为《离婚案的判决》的小说:一对老夫少妻因无爱情打起了离婚官司。当法官了解到二人并无过错,只是难以产生爱情时,断然拒绝了女方的离婚请求。法官说:既然你的丈夫对你不错就应该白头偕老,没有丈夫的同意不能离婚。


在另一个层面上,这篇小说也证实了离婚的重重阻碍。 一百年前,即使婚姻自由的理念鼓动了一批青年,使得离婚率有所上升,然而,在种种因素的限制下,离婚在整个社会中是十分有限的。


人类的婚姻制度与其社会形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婚姻的形式需要做出不断调整。当时,政府一刀切式地将离婚限制在严格的条规之间,颇不谙世风,难以与时俱进。在社会不断发展、新思潮不断涌现的如今,婚姻的制度与形式不管怎样演化,都要适应人的个性化需要。合乎人性关怀、合乎情理表达的自由离婚,才是于个人、于社会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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