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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卧病在床弄得,格式可能有点难看





专题一 同居关系及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3》【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32》【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46》【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是:(a)起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的可以受理并解除;(b)可以起诉同居关系附随的财产、子女抚养关系

2、 同居关系必需“长期”且“持续”,区别一夜情

3、 如果婚姻被宣布无效,则视为同居,例如因为胁迫结婚的,胁迫撤销婚姻,则视为同居

4、 这里的同居仅只异性同居,即不包括同性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1》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 事实婚仅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 过错的认定:导致同居关系破裂未能办理登记

3、 关于子女抚养:(a)哺乳期内原则上女方抚养;(b)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征询其意见

4、 财产的来源:(a)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抚恤……;(b)非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其他所有,包括工资

5、 同居期间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各自个人财产

6、 注意物权法10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则共同共有,也就是没有份额,则分割时各50%。同时按照学者观点,只有存在特定关系,例如婚姻家庭,否则不仅不能共同共有,而且不能约定共同共有。所以同居关系只能按份共有。

7、 债权债务对外连带,除非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专题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a)有配偶者;(b)与婚外异性;(c)不以夫妻名义;(d)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和一夜情都是偶然的

2、重婚的两种:(a)法律上的重婚,多个结婚证;(b)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结婚证【如果是两个以夫妻名义呢?】

3、进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要注意民事诉讼中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取得的证据排除

4、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a)直接判决离婚;(b)财产分配倾斜;(c)损害赔偿,例如精神损害赔偿;(d)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专题三 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需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a)被告可以在1年内诉讼赔偿;(b)被告一审未提出但是二审提出的,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1年内诉讼

专题四 夫妻忠诚协议

《婚姻法4》【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合同法2》【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忠诚协议,作为身份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忠诚协议是否涉嫌限制个人自由无效?(a)只适用于夫妻之间,如果是恋人之间,仅是情谊行为,如果是“包二奶”协议,违反公共政策;(b)数额不能太高,负责侵犯人身自由

专题一 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岁数、自愿、无配偶、非近亲属、无疾病),如果符合,则为事实婚,否则还需要补办结婚手续才是事实婚,则婚姻视为追溯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生效

2、事实婚姻的特点:(a)双方无配偶;(b)具有结婚目的;(c)具有公开夫妻的身份;(d)未履行结婚手续

3、如果是事实婚姻,视为夫妻,所以子女是婚生子女,彼此之间有继承权,财产共有

专题二 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婚姻无效往往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往往不仅仅是当事人可以申请:(a)重婚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b)未达到年龄,未达到年龄的近亲属;(c)近亲关系,近亲属;(d)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重婚,登记+登记,事实+事实+,登记+事实,事实+登记

3、近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问题是这里是关注近亲疾病还是关注伦理道德(拟制血亲)?这涉及以下两个问题:(a)养父母与养子女能否结婚?(b)公公与儿媳能否结婚?如果是伦理道德,则答案是否。

4、疾病,若已经结婚,则还,没有治愈,

5、年龄

专题三 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1、我国婚姻无效是宣告无效,而不是当然无效(形成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所以需要宣告,所以如果申请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则法院不予支持

2、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拟制血亲已经解除,是否可以认为无效事由已经消失,不能主张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1、宣告婚姻无效适用特别程序:(a)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作出即生效,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上诉;(b)不准许撤诉;(c)双方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而不是原告、被告

2、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事由之日起【DRAKE:3年? 】

《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1、撤销主体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婚姻登记机关

2、申请撤销主体只能是:(a)受胁迫的;(b)婚姻关系当事人;和(c)本人

3、可以是第三方胁迫

4、按照反对解释,重大误解和欺诈不可撤销婚姻

专题四 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题六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婚姻宣布撤销的,自始无效,夫妻人身关系不存在(姓名、代理、监护、计划生育、扶养、姻亲、继承、离婚补偿请求权、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适当经济帮助权);财产原则上共有除非可以证明一方所有、因为要保护涉及重婚中无过错方的责任,所以要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无独三参与;子女为私生子女(但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

专题七 彩礼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婚姻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执行力?】

2、如果财产给付系婚约的对价,则:(a)可能涉嫌买卖婚姻,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能返还;(b)如果系善良风俗,即仅仅是象征性的没有干涉婚姻自由的对价,则有效

3、换个思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a)未共同生活(要具体考虑生活多久,以及婚姻取消的原因,例如是接受赠与的一方骗婚还是给与赠与的一方家暴?);(b)导致赠与人经济困难

4、注意:婚约作为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5、诉讼时效,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到知道起起算:(a)如果没有登记,则合理索要的时候起算;(b)如果已经登记;则离婚时起算

专题七 婚姻登记瑕疵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婚姻登记瑕疵种类:(a)非本人办理;(b)非有权公职人员办理;(c)材料瑕疵,户口本、身份证、非近亲声明……

2、民事法院不得受理,应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6个月内提起】

专题一 同居期间所获财产补办结婚登记后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1、补办结婚登记溯及到“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2、夫妻之间的共有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共有,同居的共有是一般意义上(即物权法)意义上的共有,成立前提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即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但投资所得属于共同财产

专题二 共同债务中的违法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2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分割问题意见》17、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倾向于认为个人债务:(a)用于共同?(b)发生于婚姻关系不正常期间?例如正在离婚;(c)用于违法活动?

2、虚假诉讼,即“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属于法官应该职权查清的事项

专题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为了共同生活的,即使也个人名义,也直接认为是共同债务,因为家事代理权;有不为了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即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如果以个人名义,需要债权人证明为了共同生活。

2、“夫妻共同生活”vs“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专题四 夫妻间也可以借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专题五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可以成立表见代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日常家事代理之外的表见家事代理

2、个人财产:(a)婚前财产;(b)身体的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c)法律行为明确给一方;(d)专用生活物品

3、《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专题六 婚前财产投资所得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原则: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

2、孳息属于婚前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DRAKE:但是房租是孳息还是投资收益呢?】,这里的区别是,孳息是自然产生的,投资收益是需要主动劳动的,在共同财产制下,一方的主动劳动肯定是共同劳动。

3、《婚姻法》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专题七 夫妻间赠与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适用合同法

2、【DRAKE:事先放弃赠与任意撤销权是否有效?】

专题八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父母为女子购房的,如果婚前购房,推定为对个人赠与;如果婚后购房,推定为对双方赠与;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该方的赠与;婚后双方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2、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赠与的客体是“出资”还是“房产”?是“出资”,因为赠与不动产需要登记,又因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系家庭外部关系,所以不可能认为是规定物权变动的婚姻法对物权变动的特别规定,

专题九 婚内财产分割事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专题十 婚生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主张方需要提出“必要证据”,即初步证据

2、如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亲子鉴定,而不承受不利结果

专题十一 撤销父母监护权

《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意见》27.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意见》35.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1、严重侵害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专题十二 生育权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妻子的生育权先于丈夫的生育权,因此导致感情破裂的,可以离婚

专题十二 辅助生殖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如果双方同意,无论是异质还是同质,都直接是普通婚生子女

2、代孕的,视为不孕夫妻的子女

专题十三 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其他必要费用

专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配偶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的,先按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新的监护人代理离婚。【DRAKE:1、身份行为不得代理?2、因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所以不能用“感情破裂”这个理由】

专题二 对困难方经济帮助

《婚姻法》【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一方困难的,另一方要给予补偿

2、困难:(a)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b)没有住房

专题三 婚前按揭住房婚后共同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a)房子归一方;(b)未归还贷款属于个人债务;(c)共同还贷部分予以补偿;(d)财产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2、按揭购房中,支付首付款之后买房即完成了全部义务,因为剩余房款已经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完毕

3、《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题四 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合法婚姻有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事实导致离婚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2、必须是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赔偿,不过错相抵。《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题五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如果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专题六 离婚后预期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2、预期收益不属于共同财产

专题七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2》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2》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附离婚条件的协议【DRAKE:是否一方当事人促使条件成就视为协议条件不成就?】

2、离婚程序:(a)诉讼程序离婚;(b)行政程序离婚

3、财产分割协议不是身份合同,适用合同法

专题八 离婚协议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离婚协议可能包括人身部分,也可能包括财产部分,其中财产部分可以在1年内起诉变更撤销,但需要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2、身份行为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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