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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 民法典时代,“家庭主妇”离婚,将有权多分财产并获补偿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后,就意味着两个家庭的融合,男女双方均有责任与义务负担家庭事务。这就包括创造家庭收入、承担开支以及负担家务劳动,抚养、教育子女,赡养、照顾老人等等相关事务。

至于家庭事务如何分工,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决定。基于夫妻间对家庭事务的分工,男方负责外出工作赚钱养家,女方负责家务、孩子抚养教育等,这样的分工并无对错、输赢。

然而,在中国社会,作为家庭主妇的女性,在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旦面临离婚,由于长期居家没有经济来源,将同时面临生活无着、孩子抚养权无望等境遇。

1现行婚姻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夫妻协议处理为主,判决均分,及夫妻各占一半,为辅。

对于家庭主妇这类长期剥离社会工作圈的一方来说,一旦离婚,多数将面临如何重回职场问题;

且即便能回到职场,与同龄一直处于工作状态的女性相比,家庭主妇的竞争力低、能获得的报酬收入也将大打折扣,不能保证与离婚前的生活水平一致。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然考虑了男女平等,但对于现实情况中,男主外女主外,或是女主外男主内的情况下,主外一方处于强势、主内一方处于弱势,进而导致的公平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由此也衍生出其他家庭问题,例如夫妻均不愿负担家务,以确保经济独立,导致家庭矛盾增加,进而导致离婚;再如,越来越多的女性担心婚后为家务所累,不愿意结婚等。


2《民法典》对“家庭主妇”的保障




针对以上现实问题,《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中,对现行婚姻法作出了修改,为“家庭主妇”等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以及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提供了保障。

1、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除此之外,通常在无协议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当均分。对于照顾子女、女方、有无过错情况,不做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因素。

而离婚时,无过错方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主张损害赔偿,且司法实践中,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通常不超过5万元。毕竟,法律上对“损害赔偿”的支持,必须以存在“损害”为前提。

《民法典》增加“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做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也使得法律更为人性化,更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2、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次《民法典》则删除了上述条款中的前提条件,即只要是“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即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无需考虑是否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人人都追求永恒,而真理确是世间万物均在无常变化中。婚姻、情感也不例外。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最大程度的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是确保社会安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基于上述条款的修改,掌握经济来源的主外方在考虑离婚时,将会更为审慎;而主内方即便最终离婚,相较现行婚姻法制度,也将获得更多补偿,从而更好的重新融入社会。


3仍需进一步完善




虽说《民法典》相较现行婚姻法,已有较大进步。但相关法律条款仅为概况性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例如具体如何多分财产、请求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还需进一步量化。否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宽,将导致同案不同判,引发司法不公。

在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对于全职负担家庭事务一方、疾病老弱一方的保障早已有之。例如,规定全职负担家庭事务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应向该方支付生活费,以保障该方不因离婚而导致生活水平降低。外国已有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广州律师 李婉君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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