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今天解读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注:我的解读并非单纯对法条的解释,而是通过横轴纵深并结合司法实务延伸的法律思考)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解读:《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默认读者知悉或可通过百度索引,不再赘述,第十六条可以看出,离婚诉讼中,另一方配偶若要成为该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实现必经途径有:(1)除当事人股东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除当事人股东外,其他不同意股东或少于半数股东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问题来了,除当事人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也不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为视为同意转让。这里的规定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我认为《公司法》属于调整商业逻辑关系的一般规定,《婚姻法》针对股权转让部分属于调整商业逻辑的特殊规定,而股东进行股权处置套现的方式有: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东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公司回购进行减资。一般我们认为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是善意的,不存在道德风险。但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之间应有起码的信任和对彼此能力或知识的认可。假设:当事人股东与其他股东存在重大矛盾,但尚不足以达到公司僵局导致破产;而该当事人股东又没有离开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约束或过了竞业禁止约束期限,该当事人通过假离婚方式,以高杠杆方式,高价转让给其配偶股权,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六条,逼迫其他股东高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导致该当事人配偶进入公司。而该配偶的角色就是扮演搅乱经营,使目标公司破产。而退出的当事人股东又可以通过同业竞争最后并购原目标公司。在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为什么其他股东不能行使指定除当事人配偶外的第三人与该当事人配偶进行竞争?假如该当事人配偶没有起码的信任、诚实守信、和知识储备、经营理念,势必影响公司发展;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会导致因为股权转让价格高昂,使其他股东望而却步,这种不考虑人合性的设定,无法理解。

而第十七条则考虑到了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可以让合伙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或商定价格进行回购或部分回购,很奇怪第十六条则没有这个股权回购的设定和操作?为什么需要摆出回购呢?因为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其他股东无法干预;而如果公司回购,是有交易的商业规则和习惯在制约,必须以市场的标准去定价,否则税务局这关都过不了。

以上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的有关思考,如有兴趣者,欢迎沟通讨论。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宁波邦越调查联系方式

热 线:400-6819-007 (24小时服务)
联系人:胡先生
总 机:0574-87241215
手 机:13777092292
Q Q:470471186
邮 箱:zjby007@163.com
地 址:宁波市高新区科贸中心东楼
网 站:www.cx007.net
 
Copyright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宁波鄞州邦越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我们不辜负每一份委托,客户需求为我己任,客户满意为我目标!
浙ICP备11058344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