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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可撤销婚姻事由

文中出现人名均是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还请见谅~

问题1、小陈与琪琪结婚不到半年,琪琪发现小陈经常夜不归宿,出差时间长,也不像以前那样经常报备自己在哪里,问了也支支吾吾不说清楚。在琪琪的再三追问下,小陈坦白,自己在领证之前出差去外地的某一天,没控制住自己在陌陌上约了其他女生过夜,没过多久便发现自己局部有烧灼、瘙痒感,经诊断患有淋病,琪琪大怒,痛斥小陈欺骗自己,现在连累自己也有患病的风险,琪琪可以离婚吗?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判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陈在结婚之前行为不端,染上淋病,并在领证之前便知道自己身患重大疾病,却对自己未来相知相伴的伴侣加以隐瞒,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民法典赋予了被隐瞒一方琪琪的可撤销权,其目的便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琪琪应该自知道小陈患病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从小陈和琪琪结婚之时,婚姻便没有法律效力,双方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琪琪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琪琪的请求呢?实际上,人民法院支持撤销婚姻案件,其支持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原告的诉请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二是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与此同时,该如何判断是否是“重大疾病”呢?

被认定为属于撤销事由的“重大疾病”主要是以下两类,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如血友病A型(是一种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疾病,如严重抑郁症。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尿毒症、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等。

所以,无论是即将步入婚姻的你,还是目前是单身贵族的你,秉持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们负责的态度,在结婚前若查出患有重大医学疾病,切不可隐瞒,更不可能撒谎,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伴侣是即将牵着你的手陪你共度一生的人,信任是基石,坦诚是前提,若不幸遇到此类事件,要懂得如何在已经受伤的情况下避免损失扩大化,及时止损,切莫优柔寡断,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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