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如果你的另一半出轨,找小三…咋们千万别做这种事,违法!

最近,一个4分钟的抓小三小视频,

刷爆了东莞人的朋友圈!

不少广东女生看完视频后都义愤填膺,

为正室掌刮男友和小三的行为疯狂打call…

视频我就不放出来了,

因为你们应该都看过了…

来源:大家小户
不过,站在理性的角度来说,

如果你的另一半真的出轨了,或是找小三了,

千万不要以这样的方式来对付小三!

否则还没把小三赶跑,反倒把自己送进公安局

01、安装摄像头隐私偷拍

原配在家里安装摄像头、在丈夫的手机中安装窃听器监控丈夫和小三,侵犯丈夫和小三的隐私权!

《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使用这类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市民使用监听器,根据《民法》规定,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确因使用监听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造成的后果如果没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对被侵害者也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均系违法。

02、在网络等公共媒体上擅自公开曝光?

知道小三后,为了利用大众对原配的同情,在网上公布小三信息或者小三的裸体照泄愤,造成舆论对小三的压力,趋退小三,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之势。此又侵犯了小三的隐私权、名誉权

此处最好的例证就是《无形杀》,电影拍得非常好,当然不是原配抓小三的事情,现实中有这样的案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习某未经杜某同意,在网上将杜某姓名、工作单位等隐私材料予以公布,并称杜某“做小三”,致使杜某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对杜某名誉权的侵害。

但法院同时认为,习某侵权行为的发生亦是在杜某多次对其家庭、生活进行骚扰的情况下做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杜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杜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03、在公共场合使用暴力羞辱

原配堵住小三,当众扒光衣服羞辱,你犯了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04、你偷我老公,我带全家打你?

原配带着小舅子加自己的好姐妹,当街殴打小三,你又犯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05、以为找到了名侦探柯南?

找私家侦探帮忙侦查,原配你是柯南看多了嗦,你有看到中国有哪个地方的侦探所光明正大的营业的,没找到小三,找到个骗子。

根据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依据中国的法律在我国绝对没有合法的私家侦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实施侦察,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侦察权.

所以在我国所谓的侦探都是非法的,其取证行为更是违法的,他们的侦探活动所取得的证据和成果在我们国家的一切法律活动中是不可能被睬信的。

06、你毁我家庭,我就毁你财物?

一气之下将小三的车子砸坏,名包摔坏,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07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更傻的是要将小三至于死地,那就太傻了,你愿意为了已经抛弃你的男人将你的一生或者生命赔进去吗?我只能说性价比不高啊。你在坐牢,就真的成全了外面的什么男女了。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如果一段恋爱或婚姻之中,

很不幸地遇到了小三的话,

该要怎么办呢?

希望大家花5分钟时间看完这个视频,

学会这几点,那就什么都不怕啦!

不说了,小编要去做头发了,
新的一年,希望大家远离小三,

远离不忠的另一半!

对于这起轰动全东莞的八卦,

你又有什么想说的呢?

评论区,等着你!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宁波邦越调查联系方式

热 线:400-6819-007 (24小时服务)
联系人:胡先生
总 机:0574-87241215
手 机:13777092292
Q Q:470471186
邮 箱:zjby007@163.com
地 址:宁波市高新区科贸中心东楼
网 站:www.cx007.net
 
Copyright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宁波鄞州邦越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我们不辜负每一份委托,客户需求为我己任,客户满意为我目标!
浙ICP备11058344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