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须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
答:不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如何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答: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除了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如何的?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
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
死亡或者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
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
死亡或者
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
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或者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
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答: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
收到离婚登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哪些情形是被认定为“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是否一定能够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6、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时限?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