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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篇的解读(三)

《民法典(草案)》之婚姻家庭篇的第二章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共有九条,分别是: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第八百二十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相比婚姻法(2001),这一章节中有以下变化

第一条是有关“婚姻自愿”的条款,前提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还是官方只认可异性恋的国家,因为前提是“男女”,而非仅仅是“双方完全自愿”。后面一句,条文上略有改动,将“不许任何一方……”改为“禁止任何一方”,“任何第三者”改为“任何组织、个人”。顺便要提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五个罪名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其中就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条是有关“法定婚龄”的条款,法律上关于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都没有作修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这种立法权是婚姻法中授予的,在后续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另外,这个条款中,还删去了“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这也是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行动相应的。

第三条是有关“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旧是禁止结婚的,立法的本意是出于人伦和优生优育两方面的考虑。但是原先的第二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删除了,而是在这一章的下述条文中另有规定。这种情形过去是认定婚姻无效,但是现在草案的立法倾向是将这种权利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即未事先知情的另一方享有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如果另一方依旧接受,就不宜否定这种婚姻的效力,这也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私权、婚姻自主权,国家不进行过多干涉。

第四条是关于“结婚登记”的条款,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改为“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被国家所认可的“法律婚姻”,区别与“事实婚姻”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前往民政部门完成婚姻登记。一旦完成婚姻登记,即便有一方一直没有拿到过结婚证,婚姻的法律效力也是不能否认的。

第五条关于“互为家庭成员”的条款没有作改动。

第六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几种情形的规定,将原先的第三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删除,并且新增了第四种情形“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前已说过,患有医学疾病是否要将婚姻登记撤销掉,这种自主权在草案的规定中已交给另一方当事人。但是,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这条规定也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第七条是有关“胁迫结婚”的规定,撤销时间依旧是一年没有变,只不过将表述改为了“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并且这里一年规定是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第八条是新增的一条,规定了患有严重疾病的,如果事先不告诉配偶,则另一方事后享有婚姻撤销请求权,并且也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一年内提出。关于何为严重疾病,《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

第九条是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旦被认定无效,以及被撤销的婚姻,只能视为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是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如果是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双方在解除关系时,分割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即不得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篇共有五个章节,继承篇共有四个章节,因此下次推文我将继续解读婚姻家庭篇的第三章第一节,即“家庭关系”之夫妻关系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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