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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读(一)

最近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律协培训,主题是关于《民法典草案之婚姻家庭篇》的,其中包括了婚姻家庭章节与继承章节。这两天的学习收获颇大,对于法条的理解又加深了,同时对法条的理解上产生不少新的疑问。所以决定分章节,以写作的方式继续学习和加深理解。




婚姻家庭的一般规定,只有五条。分别是:




第八百一十八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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