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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界定

1950.5.1公布《婚姻法》。1981.1.1起施行。2001.4.28进行了修订。最高法2001.12、2003.12、2011.7出台了三份司法解释。

(1)婚前财产界定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时主张属于婚前财产的一方应举证该财产为婚前财产。主要依据有产权证、发票、合同、证人证言等。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协议书、有关产权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如房子、汽车、股权等,因为已经施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财产,像存款、古玩字画、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 例,如果李先生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获得补偿款,这个钱属于个人财产,拿到这笔钱单独存在一个银行卡里(不要与工资生活消费等放在一起),如果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钱属于动产,发生纠纷很难说清楚。说不清楚并且拿不出证据的钱,在法院判决中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划分

《婚姻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天然孳息(Fructus naturales)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只有存款得到的利息,理财不算。
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例如:房子土地升值、收藏的古董、股票大涨(没有交易始终持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均为投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 例,李先生婚前100万购买一套房子,婚后未做任何经营,几年后,该套房子以200万出售,该200万全部归李先生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为做生意而以100万出售该房产筹集资金,做生意赚到100万,此100万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李先生婚后以200万出售该房产,该房产属于自然增值,配偶无权拥有,该200万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只是资产形态的转化。
  • 假设李先生以卖房子的200万元又购买一套房产,该套房产仍然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前提办理产权登记的时候,配偶要放弃拥有权这个是最方便的)。几年后,李先生离婚,该房产价值为300万,李先生的原配偶有权获得增值部分100万的50%,既50万补偿。婚后买房属于投资行为,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李先生将婚前购置的房产用于出租,取得租金属于经营收入,结婚登记之前归个人所有,结婚登记之后归夫妻共有所有。
  • 李女士婚前拥有100万定期存单,期限5年。婚后到期,取出125万,该125万属于李女士个人财产。假设李女士用该125万购买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李女士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购房属于投资行为,离婚时,该房产增值部分有50%属于原配偶(房屋没出售的时候也要根据评估付给原配偶)。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保全的技巧:
1.保存好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例: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等)
2.银行存款账户做好隔离工作(例:王先生婚前工资卡10万,婚后还使用同一工资卡,家庭支出也在该卡,离婚时,该工资卡月15万,王先生主张其10万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3.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时应保存好相关证据(例:王先生离婚时,其配偶主张居住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证是婚后领取的。王先生拿出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其日期均为领证之前,法院判房产及增值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4.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相关财产及其价值的归属(例:王先生以自己工资收入给配偶买了一辆汽车,通过约定该汽车可以作为配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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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后财产的界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关于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产归属不看房产证,如有婚前财产约定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亿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八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后财产保全技巧:
1.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约定明确产权归属
2.对于赠与和继承且属于个人的财产,保存好赠与合同、遗嘱、公证书
3.对于对方的个人债务,本人不要签字;如必须签字,可以书面约定相关责任的承担
4.如已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在对外负债时应当写入借款合同,让第三人知晓
5随时了解家庭整体收支状况,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如发现对方转移财产但短期无法得知具体信息,可用过私家侦探获取相关信息,通过律师进行取证,随后通过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离婚的途径及其财产分割原则

我国目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映带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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